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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理包括了人类文明生活的公理、社会历史文化的公理、日常生活的常理。

而在更深的层次上,拥有权利之所以重要,不是由于它是取得利益的手段,而是由于它促进了自尊、尊严和自我实现。他进而主张,利益不仅是权利的基础,而且权利本身是被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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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在特定情形下,一般人格权确实能派生出新的具体人格权来。这里,我们尝试着就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内涵及实践运用稍加展开,以期抛砖引玉之功。2004年,其在第16-4条中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人类的完整性。然而,在正反两方激烈论争的背后,潜藏的是客观主义权利观和财产性人格的观念共识,这使得一般人格权在权利内涵上无法证立,在概念外延上又与人格权发生重合。利益论和法律实证主义有着天然的联系,在耶林那里,利益是权利的实质要素,法律的保护则是权利的形式要素,此即权利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由来。

{26}37-38显然,客观主义权利观不是描述和思考一般人格权的好工具,那么有没有其他的权利证成之道?事实上,以所有权为原型所建构的主体-客体结构并非唯一的规范图景,早在对物权和对人权的区分中,人们就注意到,对人权权能所指向的特定行为因具有请求的特点而很难说是一种客体化了的事物,至于后来通过权能分类发展而出现的形成权则更与客体疏远起来。在前者看来,功利主义最大的弱点就在于忽视了人。正如教皇是基督的在世代表一样,领袖是那个拟制的作为政治统一体的人民的具体化身,是政治统一体的真正代表,人民的同质性和同一性内在于领袖身上,领袖永无谬误,亦如教皇永无谬误,施米特在这里找到了同一性与代表的辩证统一。

32 自启蒙运动时起,自然科学的理性主义一直主宰人们的头脑,对政治问题的科学思考一拨又一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只是这类思考中的一个极端例子。13因此,同一性是靠同质性而非实际的在场来保证的,姑且不要说几乎不可能所有人都同时在场,即便都能同时在场,也不能保证具有完全一致的意见。对于施米特来说,秘密投票和党派政治的发展,使得议会成为各种利益的代理机构,议员不再是全体人民的理性或教养的代表,而是各种利益团体的代理人,议会不再是理性辩论的公开场所,而是各种利益讨价还价的藏污纳垢之地。财产取代了教养,利益取代了理性,现代议会制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倾覆,而这一切都是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民众对利益的无止境追求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冲动,破坏了议会制的思想基础:辩论和公开性。

代表观念的基础是,相对于以某种方式共同生活的人群的具体自然生存而言,一个作为政治统一体而生存的民族具有更高的、被提升了的、更集中的存在。就在施米特试图抓住纳粹党这根最后的救命稻草时,就在他试图成为纳粹党的精神导师时,他不但不被纳粹党所接受,反而受到党卫军和《黑衣军团》的无情抨击,被纳粹党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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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概念包含着人们至今仍未充分理解的更为深层的问题。因此,代表与代理的区别,实际上是天主教的价值理性主义与经济—技术理性主义的区别,而后者不但主宰着自由资本主义,也主宰着布尔什维克和无政府—工团主义,这也挑明了施米特的理论斗争对象,即理论上的敌友之分。直到1926年施米特写作《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这本小册子时,他仍然希望在《魏玛宪法》的框架内来解决德国的政治危机,寄希望于总统动用《魏玛宪法》第48条的紧急状态条款,在官僚和军队的辅佐之下,实行委任独裁。12[德]卡尔·施米特:《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第168页。

11君主制是代表原则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朕即国家的意思是,唯有君主才能代表国家。辩论指意见交流,其目的是通过论证某事为真理或正确而说服对手,或被人说服而认为某事为正确或正当。关键词:  卡尔·施米特代议制民主魏玛宪法天主教   一、议会制危机 在《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一书中,卡尔·施米特提出了一个令人费解的论断:按流行的观点来看,议会制今天处在中间,受到布尔什维克主义和法西斯主义两面夹击。施米特在这里已经表现出对法西斯主义的暧昧态度,一方面他对意大利法西斯主义通过诉诸民族的神话来实现政治统一体的同质性心有戚戚焉,法西斯国家最接近他所期待的那种作为更高的第三者的国家形象。

实际的政治总是同一性原则和代表原则的辩证统一,原因何在呢?这就要从同一性这个概念说起。……就深层而言,这是自由个人主义意识与民主同质性之间无可逃避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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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乔治·施瓦布认为:在施米特的理论体系中,公意只能体现在一个人上,即由德国人民选举出来的那个人。从国家与社会二分的角度看,代表属于国家领域,代理属于社会领域,两者本来是分化的,而议会制的危机就源于社会领域对国家领域的侵入,政党成为选民的利益代理人,用私法中的利益代理取代了公法中的意志代表,从而使得议会被经济利益所控制,成为分赃的场所。

委任独裁是为了恢复原有的秩序,而主权独裁是为了开创出新的秩序。⑦而公开性为政治开辟了公共领域,使得各种权力和言辞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从而保证对真理的寻求,国家能置于理性统治之下。但这一努力稍稍往前再走一步,就成了纳粹党主权独裁的理论资源,吊诡的是,这恰恰是施米特曾经非常警惕的《魏玛宪法》的敌人之一。  摘要:  卡尔·施米特认为议会制的真正危机来源于大众民主的发展,其实质是自由个人主义与民主同质性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一种是直接诉诸暴力的非理性主义的专政。在1934年发表的《领袖守护法律》一文中,施米特将这个论断推向了极致,《魏玛宪法》框架下为恢复秩序而临时性大权独揽的总统,变成了越过《魏玛宪法》重新开创新秩序的领袖。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作为与其自身直接同一的实际在场的实体,构成了一个政治统一体。各种罢工已经激发出了无产阶级身上最高贵、最深刻和最动人的情感。

①也正因为如此,施米特反复强调,议会制的基础不是民主,而是自由主义,因此,民主与自由主义之间的矛盾是理解议会制危机的关键。12也就是说,国家的真正基础并非契约,而是签订契约的人民的同质性,人民服从公意的原因在于:人民的实质性平等达到了极高的程度,正是出于这种相同的实质,所有的人都有相同的意志。

⑤[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28~329页。一种使不可见性变得可见的安排必须根植于不可见的事物,同时又在可见的事物中呈现出来。

而主权独裁与委任独裁的区别在于,主权独裁越过现有的法律秩序,直接诉诸人民的制宪权,也就是生存之法,而且没有一个时间上的限制。无政府—工团主义反对一切类型的整齐划一,反对一切类型的国家建制,在乔治·索雷尔看来: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是公认的旧制度的遗产。作为被代表者的人民或政治共同体,也必须是统一的,因而具有独立而统一的人格,被代表的是人民的政治统一体而非自然存在的民众,因为后者不具有独立且统一的人格。其次,代表是个公法概念,或者用德国特有的观念来说,是个国家法概念,只能发生在公共领域之中。

  五、代表与专政 在施米特看来,专政的决定性反题不是民主,而是议会制或者说自由主义,专政自然与自由截然对立,但与民主却可以相互结合。因此对自由市民阶层的议会制来说,人的教养,特别是议会中议员的教养是议会制坚实的社会基础,是理性辩论的前提条件。

⑤简单来说,议会制的思想基础不是民主而是自由主义,议会制是自由主义对传统政体形式的一种实用主义的选择性利用,如果一定要说议会制更类似哪种传统政体形式,施米特认为,议会制更类似一种贵族制或寡头制,但是与民主制相去甚远。施米特提到索雷尔晚年对列宁及其领导的苏俄革命的敬意,在施米特看来,这实际上等于间接承认民族神话的力量远远大于阶级神话的力量。

它并不隶属于司法当局,本身便是最高的司法当局。就其对代表原则的破坏而言,要么以私法中的代理取代政治领域中的代表,将议会变成利益妥协与分赃的场所。

15乔治·施瓦布指出,至少在种族的概念上,施米特并没有遵循纳粹的路线。公共性和人格性使政治生活有了自己的品质,代表的价值正是由此而产生出来的。施米特为《魏玛宪法》而战,最终与《魏玛宪法》一样含恨隐去。38卡尔·施米特1921年在《论独裁》中曾区分出委任独裁和主权独裁。

议会制容易因内部的党派纷争,使得作为政治共同体统一代表的议会,分裂为相互对立的多个代表,进而破坏政治共同体的同质性和同一性,而这正是当时魏玛政治的真实写照。  二、同一性与代表 国家是一国人民所构成的政治统一体的特定状态,政体是政治统一体的构成方式,即此特定状态的政治形式。

更详细的论述,参见[美]乔治·施瓦布:《例外的挑战》,第43~55页。但是,同样是按照流行的观点来看,议会制常常被视为民主制的亚种,所谓的间接民主制或代议制②民主,J·S·密尔、埃德蒙·伯克、邦雅曼·贡斯当、弗朗索瓦·基佐乃至联邦党人,对此都有详尽的论述。

科学社会主义举起教育专政大旗,通过系统性改造人的思想,强迫其进入自由状态。34无政府—工团主义所诉诸的是种种非理性的神话,特别是无产阶级的神话,即总罢工,来实现人类的彻底解放,而辩论、讨价还价和议会程序,是对神话和将改变一切的巨大热情的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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